• 浙江工商大学人民武装学院章程
  • 发布人:管理员 供稿部门:办公室 时间:2024-04-03 
  •  浙江工商大学人民武装学院章程
    序  言
    浙江工商大学人民武装学院前身是创办于2000年9月的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人民武装分院,2001年5月,学院更名为杭州商学院人民武装学院。2004年8月,学院更名为浙江工商大学人民武装学院。
    学院遵循“党管武装的组织基石、国动人才的培养园地、专武干部的成长摇篮、国防教育的研学基地、后备力量的研究智库”发展目标,坚持“姓军为武”发展理念,打造卓越大学“人武板块”,构建“军事化、系统化、专业化、规范化”培养道路,致力于面向浙江省培养乡镇街道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努力建设全国一流人武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院的办学目标,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维护学院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院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军区关于调整浙江工商大学人民武装学院领导管理关系的批复》《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省教育厅 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相关单位与浙江工商大学人民武装学院政事权限清单〉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工商大学人民武装学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江工商大学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浙江工商大学人民武装学院,规范简称浙江人武学院,英文名称为Zhejiang Gongshang University People's Arms College。
    互联网域名为http://www.zjrwxy.com/。
    第三条  学院办学地点和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大龙驹坞路1号。
    第四条  学院是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日常管理工作由浙江工商大学负责,军事教学业务接受省军区机关指导。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坚持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做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学院坚持育人为本,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院。学院设立法律事务监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
    第七条  学院积极推进民主管理,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坚持“决策民主、执行高效、处理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学院实行信息公开和院务公开制度。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必须公开。
    第九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置各种专门委员会。处理行政事务的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及负责人的产生一般实行委任制;处理学术事务的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及负责人的产生一般实行选举制或其他民主推荐方式;属于咨询性质的专门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及负责人的产生一般实行聘任制。各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自身章程等履行职责。
    第十条  以下重大事项,学院应当在决策前征求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进行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最终由学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一)关系学院战略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涉及学院重大权益的事项;
    (三)涉及师生员工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可能引发特别风险的专业性较强的重大事项。
    学院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运行机制,维护办学秩序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学院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师生员工应共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学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学院举办者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据浙江省基层武装工作需求,按照上级有关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拟订招生方案,组织招生工作;
    (三)根据学院“姓军为武”的办学宗旨和上级文件明确的职能定位,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条件建设;
    (五)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六)按照管理权限,调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评聘教职员工的岗位,调整其收入分配;
    (八)依法自主管理、使用资产和经费;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尊重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
    (三)接受上级机关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
    (四)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院经费,学院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五)积极改善师生员工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六)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院职能

    第十五条 学院坚持立德树人,积极开展人才培养、科学
    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十六条  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坚持“军事化、系统化、专业化、规范化”培养学员,开设行政管理(人民武装方向)专业。积极推行学分制,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七条  学院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主要承担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培养、组织开展国防教育相关工作,选送到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工作的地方大专院校毕业生和党政干部的岗前专业培训,省委、省政府和省军区赋予的武装工作相关培训等重大任务,为浙江国防动员事业打造“讲政治、懂军事、会管理、善武装”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九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自主选拔和教育学生,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自身优势和人才培养的目标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院建立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实施以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的内部评估制度,加强对专业课程质量的监控与评价,推动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二十一条  学院依法对完成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学院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对完成学业符合条件者授予学位。
    第二十二条  学院大力倡导科学研究,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学院积极推进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鼓励科研团队建设,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三条  学院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积极推进产学研用相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浙江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服务。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丰富和发展现代大学文化,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章  领导与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浙江工商大学人民武装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障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由浙江工商大学负责选拔、任免、考核、管理,涉及学院主要领导调整配备事先征求省军区意见。鉴于人武学院办学职能需要,学院2名主要领导应尽可能有1名具有军队工作经历,班子成员中应有一定比例具有军队服役经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院,推动学院高质量发展;
    (二)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建设、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学院文化建设,规范管理各类学术组织、学生社团,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院的群众组织和教职工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九)需要学院党委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学院党委会的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二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院长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制定学院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三)组织拟订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聘任学院内部机构负责人;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培养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和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和处分;
    (五)依照国家法律和学院规定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对学生实施奖励和处分;
    (六)积极筹措办学经费,拟订和执行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依法管理、使用和保护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和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应按照规定的议事规则做出决策。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浙江工商大学人民武装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院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委批准成立,在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学院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5个党政管理机构:办公室、政治部、教务部、学员工作部、后勤管理部,另设纪委办公室、团委、工会;设6个教学机构:国防动员教研室、人民武装教研室、学员一队、学员二队、学员三队、学员四队;设3个教辅机构:信息中心、图书馆、国防教育培训中心。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按照浙江工商大学学术委员会赋予的权限开展工作,接受浙江工商大学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选举制,以学术人员为主体。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院教授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实行任期制。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与中层干部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三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学院以下事项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科、专业的设置、调整、建设和评价;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科研计划方案,科研项目推荐,科研成果奖项的审查、评定或推荐;
    (五)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六)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工作,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学术纠纷的裁决;
    (七)根据工作需要或受学院委托,对相关事项进行论证并接受咨询;
    (八)需要经学术委员会决策和咨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院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有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位分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按照浙江工商大学学位委员会赋予的权限开展工作,接受浙江工商大学学位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位分委员会是学院学位工作的审议机构,按照规定的议事规则开展活动。学位分委员会由学院院长和教学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学位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学位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修改学院学位授予办法;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审议学院学位点的设置和调整;
    (三)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以及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四)负责人才培养方案审定,以及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考核等工作;
    (五)其他需要学位分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是学院教职员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教职工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大会工作报告,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和有关办法;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浙江工商大学人民武装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工会)是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学院工会接受学院党委和浙江工商大学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学院工会是学院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院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浙江工商大学人民武装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团委)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学院团委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院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由学院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
    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四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听取、讨论学生会工作报告,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评议教职员工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生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和学院团委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员队实行军事化管理,学员在校期间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是指与学院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人员,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六条  学院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七条  教职员工除享有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学院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五)就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院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维护学院名誉和权益;
    (二)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教研活动和其他集体活动;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院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设立各类岗位,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和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一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进修、培训、休假和参加实践锻炼制度。

    第六章  学员

    第五十二条  学员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浙江工商大学学籍或考籍、在浙江工商大学注册的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条  学员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内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根据有关规定,参加评奖评优,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三)参加院内勤工助学,参与社会服务,在院内组织或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在品行修养、学业成绩、社会服务等方面获得公平、公正的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专门机构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员在院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员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员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员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院维护学员合法权益。学院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员,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学院为学员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五十七条  学院为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员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相应学位。

    第七章  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由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学院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土地、房产及附属设施管理使用按军地有关政策执行。未经军队按权限批准,不得擅自处置,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不得出租、出借。
    第五十九条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学院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努力降低办学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一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三条  学院建立并不断完善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为办学活动提供有力的后勤保障。
    第六十四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院、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学院依法保护院名、院誉和拥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八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五条  学院努力承担社会责任,努力为浙江省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为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贡献力量,鼓励师生员工踊跃参与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院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业单位等机构组织的合作,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六十七条  学院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体系和问责机制,依法接受政府、社会、师生员工的监督。
    学院采用多样性评价机制,重视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督导评价,注重校本评价,也积极关注各类社会组织、学员家长等对学院的综合评价。
    第六十八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办学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院信息。
    第六十九条  学院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国防教育培训服务,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七十条  学院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有关教育或科研的学会、协会、联盟和合作组织,广泛开展校外交流合作,促进学院与有关各方共同发展。
    第七十一条 浙江工商大学人民武装学院校友涵盖以下几方面的人员:曾经在学院及其前身接受过教育的学员;曾经在学院及其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院授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学位的社会人士;学院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学院授予校友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七十二条  学院设立校友工作办公室,对校友事务实行专人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院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学院欢迎和鼓励校友以各种方式积极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七十四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院内各部门接受社会各界各种形式的捐赠,改善办学条件。
    第七十五条  学院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在广泛听取教职员工和学生意见后,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可对特定建筑物、道路、园林、雕塑等予以命名或铭文纪念。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七十六条  校徽是学院的象征,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院徽志主要以橄榄绿为背景,参照解放军军徽的图案为标志,注入中、英双语院名,金色长城图案环绕,强调庄严感和肃穆感。校徽寓意主要反映了学院以“姓军专武”为主体,军地双重领导为属性,体现了“人武人”钢铁般的意志及具有开放、包容的人文情怀。
    学院徽章是标有院名的长方形证章,供师生佩戴。底色为绿色,院名为白色。
    第七十七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的6月6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订、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大会讨论并通过,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后,报浙江工商大学、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军区核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修正案,由院长提议,或学院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教职工大会半数以上联合提议,经学院党委会决定,按照第七十九条的程序和要求启动修订程序。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中共浙江工商大学人民武装学院党委会行使,学院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