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书馆书刊赔偿办法
  • 发布人:管理员 供稿部门:图书馆 时间:2016-01-05 
  • 一、丢失书刊应以相同版本之原书刊抵赔,并收取手续费1元,如抵赔原书刊确有困难时,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一般中文书刊,按原价的2—5倍赔偿。

    (二)影印书刊、艺术类书刊按原价的5—8倍赔偿。

    (三)珍贵中文书刊、进口原版书刊(包括港台版书刊),按原价的5—10倍赔偿。

    (四)多卷书刊遗失其中1册或数册者,以分卷定价比照上述各款高限赔偿;以全卷定价的按其全套价的3倍赔偿。

    二、丢失书刊经赔偿后1周内复得,可退款,收取手续费1元。丢失或损坏书刊,限1月内赔偿。逾期不赔,除停止借书外,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每册0.05元的逾期费用。

    三、污损书刊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污损情况严重,影响内容完整,应以相同版本的原书刊赔偿,不能赔偿原书刊时,按第一条款规定赔偿。

    (二)在书刊上批注、圈点、涂画,按每处0.2—1元赔偿。

    (三)损坏书刊条形码、遗失书名页或图书封面,赔偿2—5元。损坏程度较轻,经图书馆修补后,不影响内容完整并可继续使用的,则赔偿装订费(按平、精装分别计算)。

    四、盗窃书刊的处理办法:

    (一)未办借书手续而将书刊带出图书阅览室,或撕割书刊,一经发现,即作窃书论处。盗用他人借书证借书,或用“调包”作弊手法,将书刊占为己有,也作窃书论处。

    (二)图书馆对窃书者要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深刻的书面检讨,并按书刊价格的10—20倍处以罚款。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建议学院给予行政处分。

    (三)有意对借阅书刊撕页、挖图等,每1页处50元罚款,并责令其作书面检查。

    五、罚款、赔偿款的收取。罚款、赔偿款由图书馆出具《罚款、赔偿款通知单》,被罚、赔者持该通知单到财务处交费,财务处收款后开具收款收据。图书馆凭收款收据归还借书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