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书馆借书规则
  • 发布人:管理员 供稿部门:图书馆 时间:2016-01-05 
  • 一、读者一律凭本人借书证借阅图书,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代(转)借。违者给予停借1个月的处理。

    二、读者离职、毕业、退学时,应将所借书刊还清并交还借书证,否则,学校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三、办理借书证时,读者应交办证费10元,借书证如有遗失,可凭有效证件到图书馆挂失,交纳3元补证费补办借书证。在挂失前被他人冒名借阅的图书,应由丢失借书证者按丢失图书的有关规定赔偿。使用挂失的借书证借阅,属窃书行为。除写出书面检讨外,还要处以100元罚款。

    四、教师借书册数不超过10册,其他员工不超过6册;学生不超过5册。特种图书或单价高于1000元的图书不外借。

    五、教职工图书借期为4个月,学生图书借期为2个月。

    六、借阅图书逾期者,暂停其借书,并按每天每册0.05元收取逾期费,归还图书并付清逾期费后恢复借书。假期中到期的图书不算超期,读者在新学期开学后7天内归还的不计逾期费。7天后按实际逾期天数处理。

    七、读者借书时,应将图书仔细检查,发现污损、撕剪、缺页等情况,应立即向管理人员声明。否则,在还书时发现以上情况,则由借书人负责赔偿。

    八、如遇特殊需要,图书馆有权随时催回读者所借图书。